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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在福建省福鼎

市白琳镇藤屿村马宅16号。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2月15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洪举,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被告人黄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办理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一张中国银行借记卡及配套U盾、电话卡出售给他人以提供帮助。2020年10月13日黄某乙在本区重固镇松建路339弄38号1002室,被他人网络诈骗人民币198,433元,其中50,000元汇入黄某甲出售的工商银行卡后被转走。2020年10月13日至15日,包玉玲、李某某等9人被他人诈骗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皆汇入被告人黄某甲的工商银行卡后被转走,该工商银行卡总收入流水为人民币120余万元。2020年10月11日、12日,刘某乙、曹某某等9人被他人诈骗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皆汇入被告人黄某甲的中国银行卡后被转走,该中国银行卡总收入流水为人民币92万余元。

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证人黄某乙、包玉玲、李某某、蒲某某、申某某、胡某甲、陶某某、虞某某、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曹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胡某乙、黄某丙、孙某某、展某某、徐佳因的证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中国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上海洁湛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手机银行转账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黄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出售银行卡提供帮助,致使黄某乙、包玉玲等19人部分被骗钱款经由其提供的银行卡账户转走的事实。

2.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黄某甲到案的情况。

3.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甲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卡进行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云飞

韩元梅

检察官助理:张倩倩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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