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1〕Z7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将自己名下的招商银行卡62148359********、光大银行卡62149217********、中国银行卡62175664000********、农商银行卡62303611081********、平安银行卡62305800002********共计5张以及绑定的手机卡1526006****、1526006****非法出售给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元。2020年3月11日至9月21日,前述5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合计人民币11211355.92元。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漳州市龙某某**镇**村**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交易记录、手机号码卡查询结果、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归案过程说明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违法出售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合计人民币11211355.9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没有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志文

                               检察官助理:张  婧

                              2021年3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006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被告人黄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1600元,暂扣于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