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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94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8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朋友杜某某认识吴某某(在逃),对方提出使用他的银行卡,并给与一定报酬,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银行卡不能买卖,对方可能利用其银行卡进行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卖卡给吴某某,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多张银行卡:

(1)在宝安区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办理了一套农业银行卡(银行卡、 U盾、电话卡),卡号:62284801287********

(2)在宝安区中国工商银行**支行办理一套中国工商银行卡(银行卡、U盾、 电话卡),卡号:62220340000********,在宝安区中国建设银行**支行办理一套中国建设银行卡(银行卡、U盾、电话 卡),卡号:62170072000********

(3)在宝安区中国平安银行**支行办理一套中国平安银行卡(银行卡、U盾、电话卡),卡号不详,在宝安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行办理一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银行卡、U盾、电话卡),卡号不详

(4)在光明区中国银行办理一套中国银行卡(银行卡、U盾、电话卡),卡号不详

(5)还有一套深圳市农村商业银行卡(银行卡、U盾、电话卡),卡号不详

被告人黄某某将7套银行卡全套设备(银行卡、U盾、网银、手机卡)以 400元每套的价格卖给吴某某,收取吴某某支付的费用 2800元,另收200元辛苦费。

经查被告人黄某某名下的:

(1)中国建设银行卡(账户:62170072000********)自2019年10月20日至 2019年11月30日,汇入资金流水共计49.0526万元;

(2)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220340000********)自2019年9月4日至 2019年9月10日,汇入资金流水共计37.51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1287********)

自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 19日,汇入资金流水共计25.9019万元。三张银行卡流水共计 112.4645万元,三张银行卡已知受害人涉案金额合计172400元。 

经公安部电诈平台查询黄某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案有7名受害者:

 1.叶某某 身份证:6403231985******** 被骗7000元转入被告人黄某某建设银行(卡号:62170072000********) 

2.潘某某 身份证:3210271993******** 被骗金额不详有 往被告人黄某某工商银行(卡号:62220340000********)转账 

3.伍某某 身份证:5002371991******** 被骗34000元转 入被告人黄某某农业银行(卡号:62284801287********)

4.宋某某 身份证:3209261979******** 被骗45000元转 入被告人黄某某农业银行(卡号:62284801287********)

5.徐某某 身份证:4107241995******** 被骗11400元转 入被告人黄某某农业银行(卡号:62284801287********)

6.花某某 身份证:3209111993******** 被骗25000元转 入被告人黄某某农业银行(卡号:62284801287********)

7.谢某某 身份证:3408281986******** 被骗50000元转入 被告人黄某某建设银行(卡号:62170072000********)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婕

2020年9月15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光盘二张;

3.涉案物品现被暂扣在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和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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