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的某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县**“**”网吧上网时,看到墙上小纸条广告高价收购银行卡和手机卡,每套银行卡和手机卡(含银行卡、手机卡、U盾)1200元等内容。被告人黄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遂分别到**县**银行营业部补办卡号为6212*************69的**银行卡及U盾、**县**银行营业部补办卡号为6228*************72的**银行卡及U盾,将两张银行卡绑定手机卡后分别于7月28日、7月30日通过**快递、**快递将**银行卡、**银行卡及U盾、手机卡邮寄给名为陈某(未抓获)的男子,陈某收到银行卡、U盾及手机卡后未按承诺金额将钱支付给被告人黄某某。2020年7月31日至8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卖出的**银行卡(卡号6212*************69)、**银行卡(卡号6228************72)被犯罪分子以注销学生信息贷款账号、变更网贷信息、淘宝购物理赔、刷单等为由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银行卡交易17笔(交易金额12.4592万元)、农业银行卡交易9笔(交易金额10.6052万元),涉案金额共23.064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宝善
检察官助理:卢倩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德保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