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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6********,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街**巷**号。2019年11月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退回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补充侦查,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方某甲(已判决)因和丁某甲有经济纠纷,于2019年5月26日晚,与丁某甲的弟弟丁某乙打电话发生口角。同案人方某甲遂纠集并驾车乘载同案人方某乙、林某某(均已判决)以及同案人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寻找丁某乙。因寻找丁某乙未果,为激丁某乙打架,同案人方某甲、方某乙、林某某、赵某某等人遂驾车到潮州市湘桥区**镇**村**新区*街**巷**号丁某甲女朋友陈某甲的家,持木棒砸打被害人陈某甲家中玻璃窗。受损玻璃价值为人民币260.5元。

尔后,同案人方某甲与丁某乙约架,同案人方某甲、方某乙、林某某遂纠集被告人黄某某以及同案人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西瓜刀、塑料棒球棒等工具先后到达潮安区青麻山准备与丁某乙打架,后因遇不到丁某乙一方而作罢。

次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得知丁某乙女朋友在**酒吧,遂将该信息透露给同案人方某乙,并伙同同案人方某甲、方某乙、林某某等人一伙驾车先后前往城西街道绿茵路**酒吧。同案人方某甲指使方某乙、林某某、赵某某等人殴打丁某乙女朋友陈某乙。被告人黄某某及同案人一伙到达现场,经被告人黄某某向同案人方某乙等人指认何人是被害人陈某乙后,同案人方某乙、林某某、赵某某等人遂冲进**酒吧持西瓜刀、棒球棒等作案工具殴打被害人陈某乙,被害人罗某某在拦架过程中亦被被告人一伙殴打。

经法医鉴定,陈某乙伤情未达轻微伤。

随后,同案人方某甲等人驾车离开,被告人黄某某电话联系同案人方某甲一方称丁某乙在**酒吧附近,让同案人方某甲等人返回现场,后同案人方某甲等人遂返回现场,在途经潮州市湘桥区枫春路与绿茵路交界路口时被丁某乙驾驶的粤U*****轿车撞击。同案人方某乙、林某某等人持砖头准备砸打该车,后因丁某乙驾车逃离现场而未果。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到潮州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树汉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六册;

   3、物证随案移送(详见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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