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东方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东方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等3人受符云聪(已提起公诉)邀约寻人报复,4人携带改装的射钉枪一把和长刀等作案工具乘坐符云聪的轿车来到东方市八所镇东港路。符云聪将在**酒店门前停车的邓某某误认为是其要报复的人,便持枪下车朝天鸣一枪进行恐吓,引起现场秩序混乱,符云聪又从车内拿长刀,黄某某等人也持刀下车。符云聪持刀过去将邓某某一拳打倒在地,又用刀对着邓某某准备继续殴打,被邓某某的朋友符某某等人拦住,邓某某乘机跑开。符云聪、黄某某等人随后驾车离开。
案发后,符云聪将改装的射钉枪上缴东方市公安局。该枪经鉴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符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同案人符云聪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琼物鉴(痕)字[2018]304号物证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物证照片、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凶器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少雄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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