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梧州市**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某某**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0时27分,被告人黄某某在梧州市万某某新兴一路121号中国建设银行对出路段,因琐事殴打被害人李某某,致李某某头部、腿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左足内侧楔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 迪
检察官助理 张 华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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