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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69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同案人刘某某、朱某某、邹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海珠区石榴岗16号鸿盛食府吃宵夜期间,与被害人赵某某、傅某某等人因喝酒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双方互相拉扯,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持半截啤酒瓶先后划伤被害人赵某某的面部(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和被害人傅某某的头面部(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婷

2020年6月9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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