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6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32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喝醉酒后,在本区南村镇里仁洞村灰沙基街**大道**号**龙虾馆,无故持菜刀先后架在被害人胡某某和谯某某的脖子上进行恐吓。后被告人黄某某被社区人员制服并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海珊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菜刀1把(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2500元,已赔偿被害人谯某某人民币2500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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