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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一部刑诉〔2020〕Z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某某,住贵州省仁某某****社区**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仁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仁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在陈某甲的安排下,黄某某等人先后四次采用进入被害人宋某甲位于仁某某**街道办事处**社区**路的家中蹲守、强行进入宋某甲住宅等方式向宋某甲追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户籍证明、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涂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宋某乙、刘某某、宋某丙、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他人的安排下,采用滋扰等软暴力方式多次向被害人及其家人追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春娇

检察官助理 王宇祥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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