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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8日被巧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其朋友刘某某、包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巧某某**酒吧喝酒后,黄某某与刘某某、包某某乘坐张某某驾驶的川**号越野车返回宁南县**镇,当车辆行驶至**路段时,黄某某在车上抢方向盘、拉手刹将车逼停,下车后拉拽、撕扯刘某某并称要和刘某某赌命,张某某在劝阻过程中被黄某某推倒在公路上受伤,随后黄某某跑到公路上追逐和拦截过往车辆,并用砖头、石块、拳头砸损了三辆汽车的前挡风玻璃,并殴打了司机龙某某和行人陈某某,造成龙某某、陈某某受伤。经鉴定,张某某、龙某某、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经巧某某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毁的财物价格为人民币2932元。案发后,黄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民事损失,黄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包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龙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廷贵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巧某某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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