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19〕419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21199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浚县**农场**院。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9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至本市闵行区**路**弄**弄**小区,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无故划损被害人汤某某、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经价格认定,车辆物损共计价值人民币4623元。
同年9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汤某某、沈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二人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被划损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从上海**物业有限公司调取视频监控光盘片1张;该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任意划损被害人车辆的事实。
3、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书》证实,涉案车辆的物损价格。
4、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黄某某的到案经过。
5、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其二人经济损失。
6、被告人黄某某的有罪供述。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物损共计价值人民币46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浦娟娟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外(联系电话:18739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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