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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Z23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梁某区**街道**村**号,住重庆市梁某区**街道**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22时许,刘某甲(另案处理)与女友吴某某和李某某等人在本区梁山街道双桂路“朱家面馆”饮食店饮酒吃饭时,刘某甲怀疑李、吴二人有暧昧关系,便心生报复殴打李某某之念,遂电话邀约刘某乙、刘某乙邀约被告人黄某某和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朱家面馆”帮忙殴打。接着,被告人黄某某和刘某乙、邱某某等人到“朱家面馆”后,刘某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和邱某某等人吴某甲与李某某有暧昧之事,邱某某首先打李某某一耳光,李某某用脚还击,被告人黄某某和刘某甲用拳脚对李某某实施殴打,后被人拉开,李某某称日后报复时,被告人黄某某用手肘击打李某某头部,致李倒地头部撞在公路路肩边缘受伤。随后,被告人黄某某等人逃离现场,刘某甲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李某某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李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到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等人赔偿了李某某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住院病历、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吕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与人共同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德

检察官助理:黄  聪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梁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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