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未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9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霞浦县**街道**塘**头,户籍在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6日,本院依法将本案退回霞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25日霞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延长时间自2020年2月16日至3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0时许,被害人兰某某(未成年人)送朋友钟某甲、钟某乙、雷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回家,途经霞浦县体育场,因电动车没电停留在体育场门口,被林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撞见,林某某因曾听闻兰某某要打他,故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某到场打被害人兰某某,之后林某某持铁管,伙同被告人黄某某一起上前殴打被害人兰某某,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上前撂倒被害人兰某某并踢了被害人三脚,林某某持铁管敲打被害人兰某某,被害人兰某某往目海路方向逃跑,林某某追赶并踢了被害人一脚,致被害人兰某某头顶、左某某、右上臂、背部、右膝关节受伤。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害人兰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9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霞浦县**街道“**网吧”上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和林某某共赔偿被害人兰某某人民币1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登记表、手机通话清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图、现场照片、检验照片、霞浦县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X线检查报告单、CT检查报告单、领条及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钟某甲、雷某某、钟某乙证言。

3、被害人兰某某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现场监控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结伙破坏社会秩序,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被抓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金梅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案卷肆册、光盘壹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