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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号,无职业。因吸毒,于2018年8月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至2017年,黄石市金海开发区**湖由被告人黄某甲等十三名金海开发区**村村民合伙承包经营,2018年**湖被金海开发区政府收回承包权对外公开招标。同年7月,被害人陈某某与喻某某、罗某某合伙,以陈某某的名义中标承包**湖养殖。陈某某等人与黄某甲等十三名股东签订了调处协议,进行了补偿并支付到位。2018年8月至10月期间,黄某甲多次窜至**湖湖区,捕捞螃蟹、强行拿走**船桨、阻止**捕捞作业。黄某甲以曾经为**湖招商引资找老板支付费用为由,向陈某某、喻某某、罗某某索要补偿。喻某某、罗某某为了能够正常承包经营,迫于无奈,于2018年10月17日支付黄某甲人民币8000元。

2.2019年2月,被告人黄某甲以其弟弟黄某乙与陈某某签订了维护养殖秩序,解决矛盾纠纷而支付黄某乙管理费协议为由,多次向喻某某、罗某某索要30000元。遭拒绝后,又多次打电话威胁喻某某、罗某某“钱不给,别想放鱼种”。2019 年2月底,养殖工人的被子被人丢到湖里,为了能够正常承包经营,喻某某、罗某某迫于无奈于2019年2月28日支付黄某甲人民币30000元。

2019年3月初,被告人黄某甲无故用砖渣堵住**湖捕捞运输作业的码头路口,罗某某、喻某某只能另建码头作业。同年5月14日,黄某甲在**湖无故追打养殖工人,将工人刘某某殴打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损伤属轻微伤。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8月6日自行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罗某某、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2019]674号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记录;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滋事耍横、阻止他人正常生产经营、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8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娟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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