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18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住德清县**街道**小区**室。2011年5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2016年11月15日因犯强奸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9年6月25日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2020年9月10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2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县**街道**酒吧门口,采用拳打脚踢的手段,随意殴打被害人陈某某,后又采用石头砸的手段,无故损坏停置于酒吧门口的汽车,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受伤和车辆受损。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右手掌桡侧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左耳前面际部、左耳后下部综合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左侧侧颈上部、右侧侧胸上部、左腰背上部、右腰背下部、左膝内侧部、右大腿前下部、右小腿前上部、右小腿前上内部综合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德清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汽车维修价格共计人民币1000元。
2、2020年9月9日1时许,德清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徐某甲、协辅警盛某某、徐某乙、罗某某在本县**街道**酒吧门口执行职务时,被告人黄某某采用双手抱摔、用手挥打的方式妨害执法,造成民警徐某甲、协辅警盛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盛某某的体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病历资料、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罗某某、展某某、徐某甲、廖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文书;
6.辨认笔录、行政勘验笔录;
7.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告人黄某某还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一人犯两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根据《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青
检察官助理:严钰清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2.涉案赃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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