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7********,汉族,职高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社区*****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张某某(已判决)、吴某某、黄某甲(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白云街道昆山路“蜀香小厨店”吃夜宵,黄某甲见同事被害人黄某乙在隔壁桌吃夜宵,就叫被害人黄某乙过来陪酒,后黄某乙的男友被害人宋某某过来叫黄某乙时,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张某某拿啤酒瓶砸被害人宋某某(未砸中)。接着被告人黄某某与张某某、吴某某等人上前殴打被害人宋某某、黄某乙等人,其中被告人黄某某先是推倒了来劝架的两名女子(身份不明),又掐住其中一名女子脖子打了一巴掌。后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等人离开现场,被害人宋某某则联系朋友李某甲、王某某到现场带他去医院治疗。当日凌晨4时40分许,张某某、吴某某等人携木棍等工具与被告人黄某某返回现场继续殴打被害人宋某某、李某甲等人,其中被告人黄某某打了被害人黄某乙几个巴掌。
经鉴定,被害人宋某某被人殴打致左侧眼眶下壁骨折,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被害人黄某乙上胸部皮肤挫伤,右大腿皮肤挫伤及皮肤划伤痕,右膝部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被害人李某甲上唇两条皮肤划伤痕,左侧侧胸壁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被害人李某某左颧面部皮肤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黄某乙并获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辨认笔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李某甲、黄某乙、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及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伤势鉴定报告;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在公众场合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所实施的犯罪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思
(院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82********;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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