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被捕前住扎鲁特旗**镇**村**号,2016年因寻衅滋事被扎鲁特旗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9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寻衅滋事案,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1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因2020年12月20日在“**村民组信息群”的微信群内辱骂他人被群主李某某踢出群一事,来到扎鲁特旗**镇**村李某某住宅院内与李某某发生争吵,后手持铁锹殴打李某某,致李某某左腿内侧受伤。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的亲属已代其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逮捕文书、扣押随案移送清单、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受伤照片、谅解书、户籍信息、微信截图照片及语音视频、涉案工具照片、辨认笔录等;
2.证人韩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因琐事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然
检察官助理 张静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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