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976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3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县**镇**村**屯**号。201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1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于2014年1月24日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中午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到广州市花都区**街**村**巷**号**房,以与自己有婚外情的齐某某没有接听电话为借口,当着出租屋的文某甲(患精神病)、文某乙(患残疾)、文某丙及其小孩、安某某的面对齐某某进行辱骂,被害人文某乙语言劝止并与黄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黄某某泄愤离开该出租屋,并在离开时将出租屋1楼不锈钢门锁踢坏(维修费800元)。当天上午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携带1把菜刀再次回到上述**房出租屋时,被文某甲将菜刀夺走,被告人黄某某随即又在出租屋窗台拿了1把水果刀划了几下自己的胸部,后将正在出租屋大厅沙发上的被害人文某乙按倒并用右手掐住该被害人的脖子,左手则持水果刀对文某乙进行威吓,被在场的安某某、齐某某拉开及夺走其手上的水果刀,接报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后经鉴定,被害人文某乙所受损伤属轻微伤,齐某某、安某某、文某甲的损伤均未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持凶器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为严肃国家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植伟家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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