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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7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村**,住番禺区**街**楼**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为发泄情绪在本区大石街**街**楼**房的阳台上往楼下扔东西,致停放在楼下的被害人谭某某的号牌为粵Y9****的丰田牌皇冠小汽车被损坏(经鉴定损失为人民币3857元),被害人王某某的号牌为湘E80****的宝马牌小汽车受损(经鉴定损失为人民币9304元),并致路过此地的被害人姚某某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被告人黄某某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归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被告人已分别赔偿被害人谭某洪人民币3857元、王某宇人民币9304元、姚某秀人民币15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谭某洪、王某宇谅解。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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