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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5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广东省东源县**镇**村委**村**号,暂住本区**镇**小区**号**室。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2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区**镇**路**弄**世贸门口,以拳打脚踢方式,无故将被害人毛某某、邬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毛某某右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邬某某的损伤程度,构不成轻微伤。

2020年7月14日0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7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约其见面,说要和其说几句话,说完后就不再骚扰其了,其遂和男友邬某某一同前往。双方碰面后,黄某某看到邬某某也同行,直接扇了其两耳光,拉着其头发将其往地上摔,致其右腿膝盖直接砸在地上受伤。邬某某上前劝拉黄某某,也被黄某某打了,后邬某某还手。

被害人邬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7月12日晚,被告人黄某某约其女友毛某某见面,其陪同前往。双方碰面后,黄某某二话不说就打了毛某某两耳光,还拉拽毛某某的头发,致毛某某摔倒在地受伤。其上前劝拉黄某某,被黄某某打伤面部和胳膊,后其还手。

证人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7月12日22时30分许,其在本区**镇**路**弄门口值班,看到一个穿白短袖的男子在和一对年轻男女碰面后,未作交流,直接甩了年轻女子两耳光,并拉拽该女子的头发致其倒地,年轻男子劝拉该穿白短袖男子,反而被打,后两男子扭打。梁某某辨认毛某某即被打的年轻女子。

4. 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伤势照片证实,被害人毛某某右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邬某某的损伤程度,构不成轻微伤。

5.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黄某某的到案情况。

6.《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已对被害人毛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7.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及其在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被告人黄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钱金钗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处,联系电话:1582136****。

侦查卷宗二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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