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镇**村***号。无联系方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夏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夏某某公安局逮捕,联系方式:无。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可能导致的了后果,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于2020年11月1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份以后,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将其和母亲的尿液往孟某某家外墙和门上泼。
2、2018年12月份以后,被告人黄某某多次无故从自家水龙头接上水管往其门口放水,阻碍村内其他村民在其门口通行。
3、2020年3月14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无故骚扰孟某某并在其家门口持续辱骂孟某某一夜,直至次日凌晨6时许结束辱骂。
4、2020年3月16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无故趴在孟某某家门缝偷看,并用手推孟某某家的门骚扰孟某某。
5、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无故将其哥哥为方便本村群众在其门口通行而在其门口铺设的碎砖头、水泥块破坏,阻碍村内其他村民通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照片等;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后仍不思悔改、变本加厉,继续随意辱骂、侮辱他人,并采用放水、立砖头等方式破坏其家门口的道路阻碍本村村民通行,严重影响他人日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系抓获归案,归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永刚
宋瑞峰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夏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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