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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黄某某,外号“矮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街道**村委**组**号。曾于2010年3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赌博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5000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23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接到黄某甲的微信电话称在樟树市玖月奇迹KTV内被人打了,要求被告人黄某某赶到上述地点帮忙。被告人黄某某便赶往樟树市玖月奇迹KTV去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达KTV后得知黄某甲是与被害人张某某产生矛盾,便冲到被害人张某某所在的包厢内与被害人张某某理论,双方发生激烈口角。随后,被告人黄某某被KTV内的工作人员劝出包厢。被告人黄某某气愤之下便打电话给同案人刘某某(已起诉)、彭某某要求其立刻赶到樟树市玖月奇迹KTV帮忙。于是,刘某某便从一家夜宵摊厨房内拿了一把不锈钢菜刀前往樟树市玖月奇迹KTV,并在途中与彭某某汇合。刘某某赶到樟树市玖月奇迹KTV后不顾工作人员的阻拦,持菜刀闯入被害人张某某所在的“V9”包厢内,用菜刀砍伤了被害人张某某的头部。刘某某在砍人时损毁了KTV包厢内的茶几台面、电视机等物品。之后,被告人黄某某和刘某某、彭某某等人逃离现场时被樟树市玖月奇迹KTV工作人员拦截在KTV电梯口并发生了打斗,双方各有损伤。经樟树为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经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樟树市玖月奇迹KTV的物品损失金额为3034元。

2020年3月2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接到办案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樟树市公安局药都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和解协议及收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彭某某、邬某某、王某某、黄某甲、普某某、黄某乙、田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伤情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7.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案发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8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共计303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清泉

检察官助理:周海斌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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