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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安县******,现住江西省德安县******单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晚,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来到德安县**大道**小区**栋一家棋牌室,与被害人邹某某等人在一桌打扑克,黄某某与邹某某为对家。约21时,黄某某与邹某某因出牌缘故发生争吵,随后黄某某在棋牌室内对邹某某进行殴打,并将邹某某打倒在地,被人拉开后,黄某某继续追打邹某某至**小区内。被打后的邹某某于是打电话叫人来帮忙,黄某某仍不罢休,寻找到一根木棍后,手持木棍冲向邹某某,继续对邹某某进行拳打脚踢并再次将邹某某打倒在地。经鉴定,邹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黄某某与邹某某就赔偿达成一致,并获得邹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桂某甲、林某某、桂某乙、张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九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邹某某、曾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德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补充证据材料(谅解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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