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051号
被告人黄佰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委**队**号。因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三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三个月,2019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佰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佰成与多名男子(另案处理)行经佛山市禅城区深村荣红驴庄附近的小路,手持铁棍无故追打被害人周某乙及其弟弟周某甲,致周某乙受伤。同日15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街道**村**道**村工业园**座**号将被告人黄佰成抓获。
经法医学鉴定,周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周某甲、冯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黄佰成的供述;6.伤情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现场监控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佰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佰成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佰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佰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佰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邹方涛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黄佰成现羁押于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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