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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开设赌场)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9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叶某甲等人(均已判决)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塘基村委会水尾寮村黄某丙鸡场及附近开设赌场,其中黄某乙、黄某丙是场主,黄某丙每天收场地费500元,黄某甲、黄某丁、叶某甲、黄某戊负责望风。该赌场共开设14天,抽水14万余元。

2017年春节开始,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叶某甲等人在清城区石角镇塘基村委会横南商店开设赌场,黄某甲、黄某乙是股东,黄某丁担任荷手,欧某某、叶某乙、黄某己、“阿蛇”、黄某戊负责望风。赌场共开设60天,抽水60万元。

2017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叶某甲等人在清城区石角镇塘基村委会龙中山佬村四十户一间石棉瓦开设赌场,黄某乙、叶某甲、黄某甲是场主,黄某丁和黄某庚担任荷手,叶某乙、黄某己、“阿蛇”、黄某戊等人负责望风。赌场共开设7天,抽水7万余元。

2018年1月8日,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黄某丙、叶某甲、叶某乙等人(均已判决)对欧某甲经营的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白沙商店进行打砸,并对欧某甲、欧某乙进行殴打。经鉴定,欧某甲的白沙商店财物损毁的价值为993元,欧某甲被砸坏手机价值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入所体检表、欧某甲的医疗收费票据及诊断证明、欧某乙的手机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何某某、潘某某、沈某某及同案犯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叶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甲、欧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损失物品价格鉴定、伤情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焕爽  

检察官助理:何海莹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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