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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卖淫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乡**村**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5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的**发廊及其承租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巷**出租屋内先后容留卖淫人员何某某和蓝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2019年5月6日21时许,卖淫人员何某某与嫖娼人员林某某、卖淫人员蓝某某与嫖娼人员岑某某分别在上述二地点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8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  卉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治安管理大队,详见扣押清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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