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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卖淫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66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方**乡**村,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大厦**路**号**号无名旅馆。2008年1月30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租赁的淄博市张店区**大厦**路*号甲**号的无名旅馆内容留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覃某某、郑某某从事卖淫活动,从中非法获利。

1.2020年4月22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该无名旅馆内容留陈某某先后向王某某某、孙某某卖淫,后被民警抓获。

2.2020年4月22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该无名旅馆内容留张某某向索某某卖淫,后被民警抓获。

3.2020年4月22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该无名旅馆内容留覃某某向山某某卖淫,后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覃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某、孙某某、索某某、山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乐

2020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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