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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卖淫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黄某某租用云阳县关坪路97号门市开设“尊道足浴”店,容留冯某某、徐某某、“小玲”等人在重云大酒店开房从事卖淫活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3月19日在重云大酒店608房间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黄某某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重庆市云阳县********号,联系电话1399650****。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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