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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卖淫案)_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19〕33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41987********,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住河南省新郑市**镇**庄**号。因介绍、容留卖淫,于2019年07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滨河办事处巡航路马庄村市场畅足人生足浴店内,为容留李某某卖淫,从中收取提成。

2019年10月21日,黄某某经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免冠照片及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

(2)自述材料;

(3)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4)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5)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6)指认照片;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杨某某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检查、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莹

代理检察员:户畅

2019年12月4日

附:

   1.黄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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