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8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镇**村**屯**号,住佛山市三水区**镇**公寓**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因依法延长拘留时间,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至5月17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公寓**区**层**号经营“**美容店”(现挂牌为“**养生馆”),负责店内的全面工作。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容留女技师陆某某、黄某乙在店内以“口交”的方式进行卖淫活动约43次,卖淫所得共计人民币12176元,个人从中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2020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对上述养生馆进行检查,当场抓获从事卖淫活动的陆某某、黄某乙等人,并起获店内透明薄膜一包及收款码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容留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廖 玄
检察官助理 汪焕华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5.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6.认罪认罚案件证据清单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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