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6197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县**村**屯**号。于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冬博,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某与谢某某(已判刑,提起上诉)共同出资,在东莞市东城合伙经营**养生馆,并约定获利所得六四分成,谢某某占六成、黄某某占四成。养生馆容留卖淫女梁某某、陈某甲多次在养生馆提供“打飞机”、“口爆”、性关系等服务。后为逃避侦查,谢某某租用旁边出租屋,普通按摩、推油及“打飞机”服务在养生馆里进行,“口爆”、性交易等服务由卖淫女带嫖客到出租房进行,从中收取每次60元房费。2019年4月23日 21时许,公安机关在养生馆抓获谢某某、黄某某和嫖客陈某乙等人。
后经侦查,发现被告人黄某某有容留他人卖淫的作案嫌疑,于2019 年7 月17 日对其进行网上追逃。2019 年9 月11 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梅州市将黄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上钟记录账本、合伙协议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视听资料,梁某某、陈某乙、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同案犯谢某某及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燕玲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涉案物品移送清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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