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33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庄**号,被告人黄某某曾因容留卖淫,于2013年8月3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6年2月26日、5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6年3月25日、6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临泉县**镇**街上租房处容留李某某卖淫,当日10时许,李某某和王某某在进行*交易时被临泉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于当日对黄某某行政处罚。
(二)2015年11月27日,黄某某在其位于临泉县**镇**街上的租房处容留杨某某卖淫,当日杨某某和陈某某在进行*交易时被临泉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马超
2016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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