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18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街村**路**号。曾因容留卖淫于2016年2月25日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将自己位于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车前街24号二楼、四楼的房间先后提供给向某某、马某某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获利人民币约1万元。
其中,向某某于2020年5月17日与刘某某以13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一次;2020年5月18日与董某某以13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一次;同日与王某甲约定以13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一次,尚未发生性关系即被民警查获;马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与王某乙以13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一次。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侦破经过、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菲妃
检察官助理:吕敏翔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电子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