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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70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71********,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村**,现住肇庆市高要区**路**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至5月13日间,被告人黄某甲在肇庆市高要区**路**处,多次容留吴某娟、黄某仙、韦某桃等多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收取每次70元的费用。

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记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吴某娟、黄某仙、韦某桃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连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鉴华

检察官助理:黄楚婷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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