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527261982********,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天峨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广西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开始,被告人黄某甲在百色市右江区**街**巷**号以经营**店为名,在明知道有卖淫女在其经营的按摩店内卖淫的情况下,容留黄某乙、王某某、罗某某等多名妇女在其店内卖淫,卖淫女每卖淫一次获得嫖资100元,向被告人黄某甲交纳人民币30元钱的分成,共非法获利3060元。2019年11月6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容留卖淫女王某某与嫖客林某某在百色市右江区**街**巷**号其按摩店一楼房间内卖淫嫖娼,获得分成30元,2019年11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容留卖淫女王某某与嫖客农某某在百色市右江区**街**巷**号其按摩店一楼房间内卖淫嫖娼,获得分成30元,2019年11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容留卖淫女黄某乙与嫖客劳某某在百色市右江区**街**巷**号其按摩店一楼房间内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辩认笔录、指认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支付账单明细、到案经过、前科说明、户籍证明;
2. 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 证人王某某、黄某乙、罗某某、陆某某、劳某某、李某某、农某某、林某某证言;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华庆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广西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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