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向阳北路中段转租得一间店面及二楼房屋,并用木板将二楼隔成三个小房间,用于为卖淫女提供卖淫场所并获取非法收益。2014年9月底开始,卖淫女张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三人陆续在其店里从事卖淫活动,卖淫女每卖淫一次,收取嫖资100元,黄某某则从中抽取30元台费,2014年10月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民警查获。截止案发,黄某某容留张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在其店里卖淫共计三次,分别为:2014年10月1日张某某卖淫一次、2014年10月5日刘某某卖淫一次、2014年10月6日陈某某卖淫一次,黄某某从中抽取台费共计人民币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避孕套;2.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及前科证明、拘留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黄某某辨认笔录、陈某某辨认笔录、张某某辨认笔录、刘某某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共计三人三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晶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