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2199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某某,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某某**号**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8日间,被告人黄某某提供“K粉”,先后4次容留罗某某到其住处韶关市浈某某云龙亭34号601房一起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在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华文
检察官助理 林德明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证据开示清单》一份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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