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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黄某某,外号“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92********,汉族,高中肄业文化,厨师,住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3月2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将吸毒人员唐某某带回其位于邵阳县**镇**村**组的住宅,到住宅后,黄某某在其卧室容留唐某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当天吃完晚饭后,黄某某又容留唐某某在其卧室吸食麻古和冰毒。

2019年2月27日晚,黄某某在其卧室容留吸毒人员唐某某、陈某某一起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2月28日下午,黄某某在其卧室容留吸毒人员唐某某、陈某某一起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2月28日晚,黄某某在其卧室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一起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提取笔录、黄某某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笔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粟红梅

2019年5月17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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