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邵武市**路**号店铺的二楼包间内,容留陈某某吸食毒品。
2、2018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邵武市**路**号店铺的二楼包间内,容留陈某某吸食毒品。
3、2018年12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邵武市**路**号店铺的二楼包间内,容留陈某某、丁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贩毒人员吴某某(现已判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丁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黄某某指认现场相片及相关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在其住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贩毒人员,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东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福建省邵武市**镇**号,电话18259****。
2.公安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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