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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邵武市*****号。因赌博,于2010年4月17日被邵武市公安局罚款1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3月14日被邵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邵武市**路**号店铺的二楼包间内,容留陈某某吸食毒品。

2、2018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邵武市**路**号店铺的二楼包间内,容留陈某某吸食毒品。

3、2018年12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邵武市**路**号店铺的二楼包间内,容留陈某某、丁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贩毒人员吴某某(现已判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丁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黄某某指认现场相片及相关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在其住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贩毒人员,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东

2020330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福建省邵武市**镇**号,电话18259****。

2.公安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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