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93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村**组,住所地为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单元**房,无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即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至8月7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居住的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单元**房内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吸毒人员杨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单元**房内同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19年8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吸毒人员杨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单元**房内同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19年8月7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吸毒人员杨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单元**房内同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地点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接报案登记表、线索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5.人物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乔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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