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92******,汉族,小学文化,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小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5月15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5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黄某某2011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16年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3月至5月,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具体事实是:
一、2020年3月份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容留谢某某、袁某某二人在沅江市**公路旁黄某某的白色现代小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3克;
二、2020年3月2日左右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容留袁某某在沅江市**附近一处围墙旁黄某某的白色现代小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3克;
三、2020年4月23日左右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容留谢某某在沅江市**中学对面一个米厂附近黄某某的白色现代小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1克;
四、2020年5月9号左右下午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容留袁某某在沅江市**公路旁黄某某的白色现代小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沅江市公安局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 证人袁某某、谢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广宇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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