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4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江陵县,户籍地江陵县**镇,住江陵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江陵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至16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自己租住的位于江陵县**镇**社区**组**号的家中容留陈某某、李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等5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混合物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郑某乙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照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自己的住宅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张凡玲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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