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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87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镇**村**组**号,住咸安区**大道**小区**栋**室。因吸毒于2016年6月17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吸毒于2019年8月24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900元并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黄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月底至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容留并同吸毒人员杨某甲、杨某乙、陈某某、祝某某等人一起在其位于咸宁市咸安区**大道**小区**栋** 室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加少量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8月初的一天下午,黄某某容留杨某甲、杨某乙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加少量甲基苯丙胺;8 月23 日21 时许,黄某某容留杨某甲、杨某乙、陈某某在其家中吸食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少量甲基苯丙胺;8月24日9时许,黄某某欲同杨某甲、杨某乙、陈某某、祝某某等人一起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时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祝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指认笔录;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法律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多人在其家中多次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吉生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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