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02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组**号,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路**栋**室,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9日被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三次容留陈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下同):
1、2019年11月10日,黄某某向陈某某支付600元让其帮忙购买冰毒,陈某某购得冰毒后,黄某某邀约陈某某在其位于章某某**路**号**家属楼**栋**单元**室的家中共同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3月27日,黄某某向陈某某支付700元让其帮忙购买冰毒,陈某某购得冰毒后,黄某某容留陈某某再次在上述地点共同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4月1日,黄某某向陈某某支付600元让其帮忙购买冰毒,陈某某购得冰毒后,黄某某容留陈某某在上述相同地点共同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9月11日,公安民警在江西省龙南县将黄某某抓获归案,黄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归案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冰毒检测结果报告单、提取笔录、提取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黄某某证言;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黄某某、陈某某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小兰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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