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宿迁市宿豫区**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黄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17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食毒品、提供毒品供他人吸食,于2017年6月2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7年7月1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2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曾因聚众斗殴,于2013年1月4日被无锡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6月2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09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9月9日。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宿迁市宿豫区**镇**小区**栋**室的家中、苏N****的白色三菱轿车内,多次容留叶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 2019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停放于宿迁市宿豫区大兴镇敬老院门口路边的苏N****白色三菱轿车内,容留叶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 2019年6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宿迁市宿豫区**镇**小区**栋**室的家中,容留叶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 2019年6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在其位于宿迁市宿豫区**镇**小区**栋**室的家中,容留叶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吸毒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能主动交代容留他人吸食冰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 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安机关调查其吸毒期间,主动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并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学兵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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