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13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廉江市**镇**村**号,住廉江市**苑**幢**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至12日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廉江市**大道**苑**幢**房的家中,四次容留梁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并扣押可疑毒品1小包及水烟筒等吸毒工具。经鉴定,被扣押可疑毒品1小包净重0.195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现场检测,被告人黄某某及梁某某的尿液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物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泽文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值班律师资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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