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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公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85********,汉族,初中毕业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柳南区**路**号(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窑埠古镇A区14栋负一层乐派轰趴馆一间包厢内,容留吸毒人员肖某某、潘某某、李某某、唐某某、彭某某、谢某某、冯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翁某某等人共同吸食毒品“k粉”,当日4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强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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