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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2261995********,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住来宾市兴宾区**门**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于3月21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来宾市兴宾区桂中驾校附近的公租房小区**栋*单元**室内容留罗某某、周某某、覃某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3月19日23时许,黄某某和罗某某在来宾市鑫福宾馆吸毒时被民警查获。经对黄某某、罗某某、周某某、覃某某的尿液进行胶体金法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冰毒,并且与他人共同实施吸毒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燕莲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来宾市兴宾区**门**房,联系电话:1997830****;保证人梁某某电话1887828****。

2.刑事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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