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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68********,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天河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村**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其居住地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楼容留吸毒人员罗某某、钟某某、黄某乙等人以自制“冰壶”吸食冰毒。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广州市天河区**街**号门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涉案吸毒工具等物证,破案报告等书证,吸毒人员罗某某、钟某某、黄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建议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文广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10张。

3.案件开示表及被告人黄某甲具结书随案移送。

4.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及被告人黄某甲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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